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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区别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责任承担方式


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直到债务还清为止,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没有区分158。

特殊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5。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15。

特殊合伙:更加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投入,通常以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15。

经营管理


普通合伙: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1。

特殊合伙:以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1。

适用范围


普通合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行业5。

特殊合伙:主要适用于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5。

名称标注


普通合伙:在企业名称中不需要特别标注 “普通合伙” 字样。

特殊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明确标注 “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5。


发布时间: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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